《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明确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1+7”行业营改增试点,将广播影视服务纳入试点范围,并对前期试点的税收政策进行整合、完善。
营改增之后,企业对其发生的业务判断是否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存在较大的疑惑,本文将针对营改增之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进行分析。
一、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的增值税征税范围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于“境内”规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ü 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ü 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因此,对于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如货物起运地或应税劳务发生地在境外,纳税义务可以归纳如下:
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 |
货物起运地或应税劳务发生地在境外 |
接受方 |
提供方 |
|
境内 |
境外 |
境内 |
× |
× |
境外 |
× |
× |
(√表示属于征税范围;×表示不属于征税范围。)
特殊事项注意:
1) 我国对大部分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零税率;
2) 进口环节缴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 货物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外,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比如境内企业向境外企业销售商品,商品在境外采购后直接销售给境外企业,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4) 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外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比如境内企业在香港提供印刷劳务,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二、营改增应税服务的增值税征税范围
目前纳入营改增范围“1+7”的应税服务有:交通运输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根据财税[2013]37号文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营改增之前,财税[2009]111号文对境外劳务不征税的规定: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营改增之后,对境外发生的仓储、会议展览等,也有相应规定。
如在境外提供或接受应税服务,哪种情况下需要交纳增值税呢?我们总结归纳如下:
营改增应税服务“1+7” |
发生地在境外 |
接受方 |
提供方 |
|
境内 |
境外 |
境内 |
√ |
√(符合条件免征增值税) |
境外 |
√(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不征税) |
× |
(√表示属于征税范围;×表示不属于征税范围。)
特殊事项注意:
财税[2013]37号文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1) 提供国际运输服务
2) 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3) 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4) 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5) 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6) 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发行、播映服务。
7)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期租服务、程租服务、湿租服务。但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