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出售给A公司(一般纳税人)一批货物,合同规定货到A公司付款。但A公司由于资金紧张,货到后只能给我公司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并答应给予相应的延期付款利息补偿。请问,我公司收到A公司的货款延期付款利息补偿收入如何处理?我公司能给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付款利息等问题增值税处理的批复》(国税函〔1999〕第598号)第一条规定,如果发生合同未到期而提前支付货款或其他原因导致实际付款与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不一致的,若实际付款大于发票金额的,则应补开发票;否则,应按销售折让的发票开具办法处理。
因此,你公司向A公司收取延期付款利息收入,应作为价外费用征税。在给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延期付款利息收入可以与货物销售金额合并开具,也可以单独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