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名义税率增长1%
部分现代服务业原按照5%营业税税率纳税,税改后改按6%增值税税率纳税,名义税率增长1%。但是名义税率不等于税改后企业的实际税负也会增长1%,对于企业实际税负共同发生作用的因素包括:价内税向价外税的转变、流转税金及附加和所得税的变化、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加、税改收益的市场分配。
“营改增”由价内税变为价外税
增值税和营业税同属于流转税,但营业税为价内税,应纳税额计算简便,直接用营业收入乘以税率,便能得出当期应交营业税额;增值税为价外税,需要价税分离后计算应交增值税,即便试点服务企业没有进项税额的抵扣,由于增值税计价收入低于营业税计价收入的因素,税改前后营业税和增值税的税负差一定会小于名义税率差1%。
例如,某税负顾问公司“营改增”前年收入为1000万元,应交营业税1000×5%=50(万元),税改后年收入不变,增值税计价收入1000÷(1+6%)=943.39(万元),应交增值税943.49×6%=56.61(万元),实际税率56.61÷1000=5.66%,名义税率差为6%-5%=1%,实际税率差为5.66%-5%=0.66%,假设无其他因素存在,年税收增加6.61万元。
流转税金及附加的增长
企业除正常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外,还需以此为基数,计算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河道维护管理费等税金及附加,随着税改前后流转税的变化,流转税金及附加也会呈同向变化,以上述案例为例,该事务所税改前应交城建税50×7%=3.50(万元),应交教育费附加50×3%=1.50(万元),应交地方教育附加50×2%=1(万元),应交河道维护管理费50×1%=0.50(万元)。税改后应交城建税56.61×7%=3.96(万元),应交教育费附加56.61×3%=1.70(万元),应交地方教育附加56.61×3%=1.13(万元),应交河道维护管理费56.61×1%=0.57(万元)。税改前营业税金及附加为(3.50+1.50+1+0.50)=6.50(万元),税改后增值税金及附加为(3.96+1.70+1.13+0.57)=7.36(万元),税改前后税负增加7.36-6.50=0.86(万元)。包含流转税,税负增加6.61+0.86=7.47(万元),仍然低于名义税率差1%计算的新增税额。
企业所得税的减少
企业价内税改为价外税,计税收入减少,以上例为例,税改前后年经营收入不变,税改前后所得税差(1000-943.49)×25%=14.15(万元),税改前后因为企业所得税因素税负减少14.15万元。
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加
“营改增”后现代服务业取得的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仍以上例为例,假设税改后该事务所可取得部分的进项税额发票,金额约为收入的5%即50万元,进项税额50÷(1+17%)×17%=7.26(万元),应交增值税相应会减少7.26万元,相应成本费用减少7.26万元,企业所得税增加7.26×25%=1.82(万元)。税改后因为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因素,税负减少7.26-1.82=5.44(万元)。
税改利益的市场分配
“营改增”试点改革并非影响一个企业乃至一个行业的税负,结构性减税的特点是在增值税链条中渐次发挥作用,非试点地区、非试点企业仍然可以享受到“营改增”政策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以上例为例,税改前,该事务所接受其服务的单位取得的1000万元服务费发票直接计入成本费用扣除,税改后,增值税进项税额增加56.61万元,应交增值税减少56.61万元,成本计入1000-56.61=943.49(万元),减少56.61万元。考虑企业所得税的影响,税改后仍可以减少税负56.61-56.61×25%=42.4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