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机械有限公司是一家生产销售叉车的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叉车时,他们会在合同中和客户约定为期1年的免费售后服务期。在此期间,非客户原因造成的叉车质量问题,光明机械有限公司将免费调换配件予以维修。
2013年1月~9月,光明机械有限公司在售后服务期为客户免费调换的叉车配件以及提供的维修服务,若按照同等含税销售价格为100万元,这部分配件等应该如何进行增值税处理?
不属于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业务
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仔细分析,产品售后服务期内,按照合同约定光明机械有限公司为客户免费调换配件,不存在叉车配件改变用途的问题,也没有发生非正常的损失,所以,该业务不属于进项税额予以转出的业务。
不属于视同销售业务
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根据上述规定,该业务不属于代销、销售代销商品、机构间移送货物、改变货物用途以及投资、分配及无偿赠送。从形式上看,光明机械有限公司在产品售后服务期内,免费为客户调换配件,和视同销售中“将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有相同点,行为均不引发经济利益的流入,但光明机械有限公司免费为客户调换配件是销售叉车行为的合同义务,在行业中已成为行规和惯例,光明机械有限公司必须履行,否则,叉车可能无法销售。而无偿赠送货物,赠送企业是赠送行为的自主发起者,它可以发起赠送行为,它也可以不发起赠送行为,只是赠送行为减少了增值税税基,所以,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将赠送货物行为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要求赠送企业计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免费为客户调换配件是一种特殊的产品加工过程
其实,“产品售后服务期内免费为客户调换配件”是一种特殊的产品加工过程,它的发生与否,依赖于产品销售后发生的特定事项。假设光明机械有限公司销售给客户的叉车,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老是不给力,老是掉链子,那这个特殊的产品加工过程就必须实施。
此外,参照销售货物“买一赠一”方式,将赠品和正品作为整体销售来处理的原则,这种大众口中所言的“赠品”其实并不是税法意义上的“货物赠送”,而是对客户购买货物所给予的折扣而已,它的价值冲抵了正品的销售公允价格;而“产品售后服务期内免费为客户调换配件”也是基于销售商品而产生的,将销售方在这个特殊的产品加工过程所耗用的成本和销售货物“买一赠一”下的赠品相比,那也是不应该再单独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的。
结论
在售后服务期内,按照合同约定免费为客户调换配件增值税处理的要点是:1.购进配件以及加工配件所耗用货物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予以抵扣;2.不视同销售计缴增值税销项税额。3.免费更换的配件以不含税成本价计入企业的“营业费用”科目。
当然,非合同约定的、由于客户操作不当原因造成的,以及售后服务期满后,销售方为客户提供的更换产品配件及售后服务是应该缴纳增值税的。假设光明机械有限公司2013年1月~9月,发生的此类业务含税销售价也为100万元,则:
借:应收账款(或者银行存款)100
贷:其他业务收入85.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