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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运输企业“营改增”后税负超3%部分可退税

2014-12-03 14:41     来源:中国会计网     
  某管道运输公司位于“营改增”试点地区,主要从事暖气输送服务,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12月该公司向客户运输暖气共取得不含税收入300000万元,同时随同暖气输送向客户收取管道维护费50000元,当月发生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5000元。那么,该公司12月实际应该缴纳的增值税是多少呢?
  首先,管道运输公司随同暖气输送向客户收取的管道维护费应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中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管道运输公司收取的管道维护费,属于向客户提供暖气输送服务过程中随同应税服务收取的价外费用,应按规定作为销售额的一部分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其次,管道运输公司实际税负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可申请退还。财税〔2011〕111号文附件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第二条第(三)项指出:“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86号)中进一步规定:“《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中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从该公司的情况来看,2012年12月发生的销项税额为300000×11%+50000÷(1+11%)×11%=37954.95(元),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5000元,应纳税额为37954.95-15000=22954.95(元),当期实际税负为22954.95÷[300000+50000÷(1+11%)]=6.7%,超过了3%的标准。因此,该管道运输公司2012年12月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为[300000+50000÷(1+11%)] ×3%=10351.35(元),可申请办理即征即退的增值税为22954.95-10351.35=1260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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