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2]39号规定了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的货物的销项税额的计算方法,是按出口货物 离岸价 作为基础计算销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内销货物缴纳增值税的统一规定执行。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我的困惑是: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的货物的销项税额的计算基础是按出口货物离岸价作为基础,还是要以包括离岸价和价外费用(如CIF 时会有运保费)的总和为基础计算销项税额?
附相关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39号
2012年5月25日
七、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下列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下列规定及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其他规定征收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征税):
(一)适用范围。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二)应纳增值税的计算。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应纳增值税按下列办法计算:
1.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
销项税额 = (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2012年6月14日
十二、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缴纳增值税,按内销货物缴纳增值税的统一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