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利润表的影响
增值税是“价外税”,这是该税种设计之初就形成的一个理论,且在中国引进增值税的实践后,更是有别于其他税种,成为一个不同于其他税种认为是纳税人由创造的收入中来支付经营税费的解释。这种理论的产生假设是税款最终是由消费者承担的,在生产与流通的环节,每一步都是代消费者先行以增值方式计算的增值税,缴纳给国家,相当于是“代收代付”的概念,从而在理论上将增值税独立于利润表之外。
传统的营业税,是“价内税”,是要纳税人从收入中扣减,作为纳税人经营中的税费扣除的。因此“营改增”作为一种改变,首先是一种理论的改变,当然另一方面,基于设计原则,“价内”与“价外”也是一种计算方式的改变。
如下我们从一般纳税人的角度,从“营改增”对利润表的影响,来作一简要的分析。
1.常规情形之下对利润表的影响
作为“价外税”,销售额中的一部分通过计算方式是要体现为税款的,不算纳税人的销售收入,因此在利润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中,是以不含税价格体现的,这是与营业税作为“价内税”不同的。即主营业务收入是以“价”为基础的,因此“营改增”对于利润表的影响之一就是收入的核算基础发生改变。因此对于“营改增”试点的企业,收入指标的预算制订,就要考虑增值税对于收入的“剥皮”。
如下例,假设增值税税率是11%,营业税税率是5%,两者收入的比较:
税项 |
从购买方取得所有收入款项 |
利润表中的收入额 |
税款(增值税销项税额) |
最终缴纳 |
利润表体现 |
增值税 |
100 |
100/1.11=90.09 |
90.09*11%=9.91 |
9.91-取得可抵进项 |
90.09 |
营业税 |
100 |
100 |
100*5%=5 |
5 |
100-5=95 |
但是从消费者取得的收入,在实践当中并不是鲜明的“雕刻”上增值税三个字,在现金流当中,增值税与营业税是没有区别的,纳税人所体现的就是本环节缴纳给国家多少税款,因此上述的利润表收入的改变,是一种形式上的改变,营业税在利润表中是体现了收入减税金,增值税是直接从收入中扣减转入应付往来,净额记入利润表收入,其本质上并无不同,但形式上的信息体现的数字,就只能在主营业务利润、净利润的口径下来比较了,因为这是营业税被扣除之后的比较口径,趋于一致。
理论上对于利润表中的影响是两者的变化(X是收入的总额):
X-5%X与X/1.11,两者就是影响数据,这里可能有不同税率的考虑,需要细分考虑。
2.销售(视同销售)情形对于利润表的影响
对于电信企业的促销赠送物品,之前作为营业税混合销售,直接记入成本费用,但是“营改增”之后,如果取得购买的增值税抵扣票据,则与“营改增”之前没有变化,购入与赠送时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 100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额 17
贷:银行存款 117
借:业务宣传费 117
贷:库存商品 100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从上述处理来看,业务宣传费的核算金额仍是117,之前年的营业税体系下记入的支付成本是一致。
但是如果不能取得进项抵扣票据,则会计分录如下:
借:库存商品 117
贷:银行存款 117
借:业务宣传费 134
贷:库存商品 117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此时由于无法将支付上一环节的款项中包括的税款抵扣,因此只能记入利润表,相较而言,多缴纳的17元也只能从利润中承担了。
如存在正常销售的存货,是否能够抵扣也一样存在上述的处理方式。
3.非常规“营改增”事项对于利润表的影响
在无法得到明确可以将代收款项不作为计算增值税的基数时,此时的增值税将直接侵蚀掉正常的收入金额,相当于除正常税率计算之外,再更多一部分销项税款的增加,因此对于纳税人是非常不利的。
此类事项对于利润表的影响,将体现为净利润,进而影响到未分配利润与现金的对比影响关系。即增值税有关联的对应方是现金,节约与支付都不是虚拟的如“所得税费用”一样的会计概念。
对于费用化的项目如果无法取得可抵扣票据,增值税税款将被记入成本费用,作为收入扣减事项,这并没有限制,即选择抵扣不抵扣,是纳税人的权利,可以直接记入利润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