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税务学习 > 纳税辅导 > 增值税辅导 > 正文

浅析“营改增”对企业财税影响及应对策略

2014-12-03 11:21     来源:中国会计网     
  一、“营改增”扩围方案主要内容
  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是: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在现行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目前新增设11%和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研发和技术服务、文化创意、物流辅助和鉴证咨询等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技术转让等营业税减免税政策,调整为增值税免税或即征即退;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可抵扣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原适用的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试点期间可以延续;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归属试点地区。
  二、“营改增”扩围逐步推进
  自2012年1月1日开始,上海市初试8个月已显成效,现将范围陆续扩展:北京市于2012年9月1日,江苏省、安徽省于2012年10月1日,福建省(含厦门市),广东省(含深圳市)于2012年11月1日;天津市、浙江省(含宁波市)、湖北省于2012年12月1日将开始试行,可以肯定在未来不久将普及全国。
  三、“营改增”对企业税负影响
  “营改增”试点方案公布后,引起了社会普遍关注。作为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措施,“营改增”到底能给企业减少多少税收负担,就应从税金测算中来验证。增值税的主要特点是以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为应纳税额;而营业税通常按照营业收入总额和适用税率直接计算应纳税额,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也就是说,增值税与营业税之间基本上不相联系,营业税与营业税之间也互不相干,都是各缴各的税,不能相互抵扣,只有增值税与增值税之间可以抵扣。
  现以货物运输企业为例,测试试点企业一般纳税人及小规模纳税人与营业税的纳税人在“营改增”前后税负差异。按照原营业税条例、增值税条例规定:交通运输的营业税税率为3%,运输费用按7%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规定: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适用11%,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增收率为3%,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运输服务,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支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例如:试点地区运输公司A为生产企业B公司(一般纳税人)提供运输服务,取得100万元(含税)收入,若A公司当期耗用油费为40万元(不含税),为运输工具修理发生费用及其他服务10万元(不含税),均取得增值税专用支票。B公司支付运输费金额为100万元。
  由上测算结果得知“营改增”后,试点企业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税负都有不同程度降低,但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企业获得减税好处最多。对于原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可以得到抵扣后获得减税金额最大,实惠最多。从试点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税改前后税负无差异。
  四、纳入“营改增”扩围企业应采取的应对策略
  (一)“营改增”扩围企业应尽可能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
  新政下,“营改增”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较为容易。根据《试点实施办法》规定:试点纳税人年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应当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年应税服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及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同时符合拥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同时《试点实施办法》还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二)“营改增”企业
  购货物接受劳务等应尽量选择一般纳税人企业和尽量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营改增”企业一般纳税人和原一般纳税人一样,其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税税额后的余额,因此在采购货物时必须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之间做出选择,以能够获得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最大化为宗旨,但如果采购货物等时没有选择余地的情况下,只能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也应当要求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就享受不到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政策优惠。但需要注意的是:试点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运输服务,一般纳税人企业可以按照其提供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五、“营改增”对企业财务报表主要影响
  “营改增”对资产负债表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对资产部分的影响是资产价值有所降低(价税分离)。“营改增”前,由于“营改增”扩围企业为营业税纳税人,所进货物计价成本包括买价、运输费和相关税费。“营改增”后,“营改增”扩围企业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所进货物计价成本的金额以(不含增值税)的采购成本计量,原一般纳税人由于接受“营改增”企业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中进项税额能一次性全额抵扣,不再计入接受服务成本中,造成资产价值减少;对负债部分影响是流动负债降低(应纳增值税额降低):“营改增”前,由于“营改增”扩围企业为营业税纳税人,没有资格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就谈不上税金抵扣问题。“营改增”后,由于“营改增”企业也成为一般纳税人,和原一般纳税人一样,其购进货物等只要向一般纳税人索取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一次性全额抵扣。造成企业应纳税费降低,最终导致负债降低。
  对利润表影响主要表现在:企业盈利增加。由于“营改增”企业所购货物等实行价税分离计量,资产价值有所降低,所生产的产品成本费用降低,因此表现出企业利润增加,企业收益率明显提高。
  对现金流量表的影响主要表现在: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动的增加。由于前面所述“营改增”企业所表现成本费用降低,相应地产品销售总成本降低,从而造成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增加,同时,由于少缴纳增值税,也造成了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有所上升。
  综上所述:“营改增”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有利于企业放下包袱,放开手脚向专业化分工,推动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升服务质量,有利于提振消费和改善民生,并有益于扩大内需、推动产业升级换代,加快转变生产方式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使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更加合理,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