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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企业 对外出租货车 收入缴增值税

2014-12-03 11:16     来源:中国会计网     
  日前,江苏富星纸业有限公司来电咨询,公司于2012年11月外购了2辆货车价值50多万元,用于本厂产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货车时增值税的进项税款已抵扣。为了加强车辆管理,公司决定将购买的车辆对外出租给一家运输公司使用,年租金12万元。如今,公司为“营改增”的试点企业,对这笔租金收入不知道如何申报缴纳税款。
  根据2012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规定,江苏、安徽两省从2012年10月1日开始作为“营改增”的试点地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第八条规定,对试点地区的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属于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应征收增值税。第十二条同时规定了对外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17%。
  因而,对于“营改增”试点地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车辆用于对外出租的行为也就属于对外提供有形动产租赁的行为,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具体申报应纳增值税的销项税款为:120000÷(1+17%)×17%=17435.9(元)。因此,公司对外提供动产租赁的税款应随同公司销售的其他产品一起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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