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公布《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 号),进一步明确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相关税收政策。《通知》明确,前期试点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废止。
这里的前期试点相关税收政策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8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六)和第(十八)项,自2013年8月1日起废止。
上述即将废止的政策中,财税[2011]111号文件此前最受关注。为此,业内资深专家徐贺就此次下发的财税[2013]37 号文件和财税[2011]111 号文件的变化进行了对比,由于对比内容较长,我们选择了部分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查看全部内容请点击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