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政策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同时,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和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的,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从实际情况看,由于这部分纳税人大都初次接触这样的业务,一次能成功办结退税的为数不多。那么,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业务时,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有哪些呢?
最为关键的,是要正确计算增值税实际税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86号,以下简称86号文件)第八条规定,《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中增值税实际税负,指纳税人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纳税人计算错误的很多,这不但影响超税负部分税款的及时退税,还将给国家造成税收流失。
例如,试点地区某从事管道运输的企业为某石化公司提供原油运输,试点后,该管道运输企业向石化公司结算运输费用价款为200万元,增值税为22万元。其中支付承揽此项运输的省外非试点地区管道公司原油运输费用88.8万元,并取得合法的运输发票。购买的其他扣除项目商品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税额8.2万元。由于理解不同,虽然计算的当月应交增值税都是5万元,具体算法是:[200-88.8÷(1+11%)]×11%-8.2=5(万元),但是实际税负计算则出现了两种不同的结果。
第一种结果,实际税负为4.17%,具体算法是:5÷[200-88.8÷(1+11%)]×100%=4.17%,高于3%的法定水平,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由于增值税实际税负4.17%,依照试点政策,该管道运输企业应享受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即征即退税款为1.4万元,具体算法是:5-[200-88.8÷(1+11%)]×3%。
第二种结果,实际税负为2.5%,具体算法是:(5÷200)×100%=2.5%,低于3%的法定水平,不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笔者认为,之所以出现两种不同的结果,主要问题就出现在对实际税负计算公式的分母的确定上。分母是仅指计提销项税的价款和价外费用,还是包括可以不计提销项税的价款和价外费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算出第二种结果的人,只是片面地理解了86号文件第八条的规定,而忽视了试点政策对销售额的特别规定。因此,第一种计算结果才是正确的。
除确保税负计算正确外,还要注意办理即征即退手续的时间。即征即退指税务机关按照有关税收规定将纳税人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及时足额征收入库,再由税务机关将已征收入库的增值税税款全部或部分退还给纳税人。纳税人如果当月发生的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当月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完毕后即可办理即征即退手续。而一些纳税人习惯于到月末、年终再办理,这显然会无谓地占用了企业有限的流动资金。
另外,还要注意报送资料的完整性。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属于报批类优惠项目。纳税人符合规定的条件,仍需向税务机关提供书面申请及报送相关的附件材料,手续完备税务机关才能受理,经税务机关的审批才能办理税款的退库。这里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在报送材料时,纳税人除了需要报送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要求报送的资料,还需要关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