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影视服务“营改增”税目划分
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放映)服务。[1]
1.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是指进行专题(特别节目)、专栏、综艺、体育、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电影等各类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制作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策划、采编、拍摄、录音、音视频文字图片素材制作、场景布置、后期的剪辑、洗印、翻译(编译)、字幕制作、片头、片尾、片花制作、特效制作、影片修复、中间片和数字母板的制作、编目和确权等业务活动。
2.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是指以分账、买断、委托、代理等方式取得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发行权,并为影院、电台、电视台、网站等提供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业务活动,以及转让电影、电视、广播等节目(作品)的发行权、播映(放映)权、网络传播权、特许使用权、形象使用权,以及转让体育赛事、大型活动的报道及播映(放映)权等业务活动。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合作合拍、分账或分成收入,电影发行公司和电影院线公司从电影发行放映单位和其他单位取得的电影票房分账收入、电影卖断收入、代理费收入等与电影发行、放映相关的全部收入,按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缴纳增值税。
3.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放映)服务,是指影院、电台、电视台、网站等播映或放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业务活动。包括通过互联网传播(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业务活动,但不包括通过有线电视网络传输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业务活动。
中国财税浪子王骏taxlangzi提示:上述资料来源于一位博友在我新浪博客“中国财税浪子王骏“的留言,这位博友称信息来源于一份2013年5月3日的营改增征求意见稿。估计这位网友是一位税务干部,我目前还没有看到这份征求意见稿,理解上可以初步断定“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将会表述为“1+7”而不是原来的“1+6”,此前,新疆、甘肃等地发布的营改增文件都将营改增新增加的”广播影视作品制作发行播映”纳入“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文化创意服务”,就这位博友的留言来看,目前财税部门更倾向于将“广播影视服务”作为原有的“部分现代服务业”6项之外新增加的1项,而不是作为6之中的一个小项来看待。也就是说营改增有望从“1+6”拓展为”1+7“。当然,只要政策文件没有最终发布,也不排除存在一定的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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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翰税务提示】根据“营改增”试点政策2013年5月3日最新征求意见稿,广播影视服务被纳入部分现代服务业第七个税目。也就是通常所说的“1+6”行业营改增将内替换为“1+7”行业营改增。征求意见稿确定,广播影视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