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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化工企业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4-12-02 14:57     来源:中国会计网     
  从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实现了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增值税转型。对于产品更新换代节奏特别快的化工企业,这一重大减税政策实施几年来,在鼓励企业投资和扩大内需、促进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带来了根本性的变化。但由于化工行业的特殊性,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急需解决和完善。
  一、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边界模糊。
  “动”与“不动”界定模糊。按现行规定,一些以构筑物形态存在的大型设备,属于不动产范畴,但在固定资产国标分类上,这些设备又属于专用设备,在动产范畴内。如化工企业的大型生产线或大型安装装置中的罐、槽、塔、砌体、平台、管道支柱以及化工桥架,究竟是能抵还是不能抵,各地执行不一,甚至同一国税局不同部门执行的标准也不一致。
  “产”与“非产”概念不清。按增值税条例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必须是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那么如何才算是相关,是直接相关还是间接相关,比如说化工企业为培训员工购进的电视机、投影仪,小轿车的汽油费及修理费是否能抵扣难以准确定性。
  “附属”与“配套”难以界定。按最新的财税[2009]113号文件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尽管文件中列出了大的项目,但具体的内容不甚明了,如化工企业安装的安全和温湿度监控系统以及安装各种设备所用电缆是否属于附属和配套,税企双方争议很大。
  (二)逃税时有发生
  一是利用化工企业产品更新换代快,固定资产投资频繁的特点,将购进的钢材、水泥等用于建筑、修缮房屋、在建工程等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也纳入机器设备更新项目中申请抵扣进项税额。二是利用化工企业职工集中管理的特点,将用于职工福利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如将用于职工食堂、宿舍的电视机、洗衣机、空调等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进项发票申请抵扣进项税额。三利用化工企业多是家庭住厂管理模式混淆优惠与非优惠项目虚假抵扣。将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外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购进货物,如老板及其家属个人使用的笔记本电脑、手机、高档家用电器等变换开票名称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申请认定抵扣进项税额。
  (三)管理有待强化
  一是管理难度较大。由于化工企业设备更新换代快,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较多,尽管企业有固定资抵扣明细表上报,但随着税源管理专业化的推进,以目前的管理人力,想要逐户上门核实,基本上是不可能的。二是财务制度不健全导致抵扣人为扩大。化工企业一般比较偏远,条件艰苦,造成会计人员紧缺,部分企业财务制度不完善,账薄不健全,固定资产明细项目数量金额不准,不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也给税务机关管理带来难度。三是管理的手段跟不上。企业目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大多都是在网上自己进行的,尽管税务部门可以查到其是否认证的份数及金额,但有些项目比如品名及销售方的名称等一些非抵扣项目防伪税控系统无法识别,管理人员对发票内涵即使有疑义,但对其不该抵扣的具体金额、数量也划分不开。
  二、化工企业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政策分析
  (一)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固定资产的概念及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有关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是指《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条例及细则也做了明文规定,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从此项规定可以看出,即使符合固定资产条件,但只要用于上述四个增值税条例中反列举例项目的,一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比如对化工企业来说,对于缴纳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游艇是正列举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但其耗用的汽油费和修理费,只要不是用于出租、营运等《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范围所反列举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二)关于建筑物和构筑物和土地附着物
  为了解决不动产的分类问题,财税〔2009〕113号文件规定,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以下简称《分类代码》)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分类代码》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通过此文,建筑物和土地附着物应该说非常清楚,没有任何异议。那么主要分歧就在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和通用设备、专用设备的区别了,只要能分清,能否抵扣也就明白了。构筑物是共分八大类,从分类明细可以看出,基本上都是人工建造的依附在土地上的生产和生活设施,离开了土地是无法独立存在的,与《分类代码》中所列属于各种通用和专用设备有着本质的区别。对于化工行业而言有几点是需特别注意,一是在03-1“工业生产用池、罐”中明确规定,无论是哪种材质的原料或者产品的储罐其进项税额均不得抵扣;二是在03-2“槽”类和是03-3“塔、烟卤”类说明栏专门注明“化工生产线上的槽入272”、“化工生产用塔类设备入2711”,即化工生产线的槽和塔等生产设备都是作为例上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三是03-7“桥梁、架”类中列举了包括化工企业常用的各种类型的设备支架,即化工企业各类操作平台、设备支架及桥架均属于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三)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
  那么是不是所有《分类代码》中除02和03外列明的各种设备都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呢?当然也不是,财税[2009]113号文件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信、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之所以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因为其不是直接参与生产的设备,主要功能是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办公和生产环境。也就是说即便不属于《分类代码》前三种的其余七类固定资产,如果作为代码为02或者03的附属或配套,是不能抵扣的,但需注意的是这里的附属或配套的是正列举,不能扩大。比如说化工企业常用的输电线路(包括电缆及配变输电器材)、各种输水、输油、输气管道、通讯设备、计算机设备、监控系统等尽管属于通用、专用设备或者工具、器具,一般情况下单独作为固定资产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但如果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上述所列明用途的附属设备或者配套设施,则作为例外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三、对策及建议
  (一)加强政策宣传。税务机关内部要统一相关政策,出台允许抵扣及不得抵扣的明细目录,通过多种渠道加大宣传力度,抓住固定资产抵扣问题关键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解读抵扣环节相关税收政策,让纳税人能够正确理解和准确执行国家税收政策。
  (二)加强抵扣管理。在日常管理中,对化工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或者技术改造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企业立项上报,深入企业实地审核,对企业外购固定资产的具体用途、生产厂家、购货合同进行核对,核查外购的固定资产是否与生产经营有关,防止多抵税款。
  (三)加强使用监督。由于化工产品更新换代快,主管税务部门应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固定资产的日常巡查管理,要求企业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详实反映固定资产的日期、名称、用途、使用期、存放地、抵扣税款等基本情况,掌握已抵扣税额的固定资产改变用途、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或损失等情况,及时督促企业作补税处理。
  (四)加大打击力度。税务机关要提升纳税服务水平,对纳税人由于接受的信息不全面或者理解上的偏差产生的税收问题,应通过纳税评估,及时下发提醒函,促使纳税人改正错误;对于故意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从而达到偷税目的的纳税人,应通过税务稽查给予严厉打击,加大处罚力度,创建一个公平、透明的税收环境,不断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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