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辖区企业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部分企业尤其是新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对其购买的税控专用设备进项税额如何抵扣存在疑虑,认为可以按照一般固定资产项目作税额抵扣。笔者则认为,这样处理不仅会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而且与国家出台为企业减负的税收政策相违背。在此提醒纳税人,购买税控设备抵扣时要正确处理。
相关政策的规定
2012年2月7日,为减轻纳税人负担,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1.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递减(递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递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递减。2.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递减,不足递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递减。
为鼓励“营改增”企业发展,2012年7月5日,财政部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其中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扣的会计处理作了详细说明。
纳税误区与正确的会计处理
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和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简称两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递减,不足递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递减。也就是说,新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购买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应该作进项税额抵扣,而应作为增值税的减征税额处理。因此,纳税人在会计处理时,如果还是借“固定资产”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等科目,不仅大错特错了,也少抵扣了税款。
正确的会计处理是根据财会〔2012〕13号文件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递减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减免税款”专栏,用于记录企业按规定递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例如,大华食品有限公司2013年3月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月销售其加工的产品200000元,税额为34000元,当月认证抵扣的进项税额为30000元;同时购置增值税税控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6000元,税额为1020元,企业以银行存款支付,其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预计净残值率为4%。大华食品公司3月应纳税额的正确税务处理应为:当月的应纳税额=当月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支付的税控设备费用(价税合计)=34000-30000-(6000+1020)= -3020(元)。当期应纳税额<0,其不足抵扣的税款可以结转下月继续抵扣。
需要注意的是,两项费用的抵扣范围,不仅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包括小规模纳税人。
大华食品公司3月份正确的会计处理应为:销售产品时,借“银行存款”23000元,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0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元;购置增值税税控专用设备时,借“固定资产”7020元,贷“银行存款”7020元;抵减当期应纳增值税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7020元,贷“递延收益”7020元;按期计提折旧时,年折旧额=7020×(1-4%)÷3=2246.4(元),借“管理费用”2246.4元,贷“累计折旧”2246.4元,同时借“递延收益”2246.4元,贷“管理费用”2246.4元。
税控设备的抵扣范围
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文件中税控专用设备的抵扣只限于纳税人初次购置的专用设备,而通用设备(包括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则不属于在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范围。但纳税人以后年度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则可凭技术维护单位开具的发票在发生月份全额递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