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日,浙江省加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覆盖交通运输业和6项现代服务业。从本辖区统计的数据和收集的信息来看,“营改增”试点中有两个问题需要引起注意。
第一,税率设定和定义理解存在洼地陷阱。某些一般纳税人企业在经营范围内特意添加“技术咨询”经营内容,方便17%和6%税率的选择,尤其当销售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学校、医院、研究所等非生产性单位时,将原包含在设备款内的维护费用独立为技术服务费,按6%税率缴纳税款,达到少缴增值税的目的。
笔者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时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因而,只要是向客户销售设备时收取的咨询费,应全额按设备款17%税率计征增值税。一般来讲,设备制造商出售的设备价格已包括了“三包”费用,不存在售后单独收取技术咨询费的合理性,故也须合并计入设备价款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
第二,政策对形式和实质缺乏指导性意见。比如,按照政策要求,会展服务被纳入“营改增”范围,但是目前部分酒店、农庄等仅提供会议场地服务,主营餐饮类型的单位也通过增添会展服务经营内容,实现税率由营业税5%到小规模纳税人3%的转变,且形成羊群效应。笔者认为,以上服务仅是场地租赁服务,不存在组织会展服务,不适用“营改增”政策。因此,在“营改增”的后续工作中,决策者要以大行业为单位进行划转,避免因一个行业的部分项目“营改增”造成税率不同且划分不清,使得同一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因是否“营改增”而有差别,也可减少税务机关前期大量的调查确认工作,节约征管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