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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企业销售旧设备的税收政策

2014-11-25 10:47     来源:中国会计网     
  盛晖公司是厦门一家快递公司,主营业务是承办国际、国内快递业务以及空运、陆运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等,属于“营改增”企业。2012年12月,该公司销售一批旧设备(固定资产)50万元,经查,这批旧设备都是在2010年购入的。销售这批旧设备该如何纳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第一条规定,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的附件1)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的附件2)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 2012年1月1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11年12月31日(含)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根据这一规定,“营改增”的企业销售的旧固定资产,只要是“营改增”以前购入的,可以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盛晖公司所在的厦门地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的规定,福建省(包含厦门市)、广东省应当于2012年11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另外文件还规定,试点地区自新旧税制转换之日起,适用下列试点税收政策文件,即财税〔2011〕133号文件等。
  经过分析,厦门盛晖公司销售的旧固定资产是2012年11月1日前购入的,也就是“营改增”之前购入的,应该适用财税〔2011〕133号的规定,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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