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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营改增”再遇售后回租难题

2014-11-25 10:07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12年1月1日开始的“营改增”试点,让融资租赁企业的纳税神经,在刚刚放松了一年多时间后再次绷紧。而随着“营改增”试点地域范围的不断扩大,更多的融资租赁企业开始陷入这种紧张情绪之中。
  “营改增”试点之前,经过一年多时间的奔走呼吁和等待,缴纳营业税的融资租赁行业终于在2010年9月获得了关于售后回租业务的税收支持,渡过了2009年1月增值税全面转型带来的经营困境。“营改增”试点之后,缴纳增值税的融资租赁行业因无法在售后回租业务中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重新陷入经营困境。如何再次破解售后回租的税收难题,融资租赁行业开始了又一次的呼吁和等待。
  何为售后回租
  融资租赁行业遇到的两次经营困境,都与售后回租业务有关。那么,何为售后回租?
  要弄清楚售后回租,首先要明白什么是融资租赁。根据百度百科的解释,融资租赁又称金融租赁或财务租赁,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标的物的选择,由出租人购买租赁标的物,然后租给承租人使用。在通过银行直接融资受阻的情况下,融资租赁已成为我国企业经常选择的一种融资方式。
  据中国租赁蓝皮书《2012年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情况》数据显示,我国融资租赁业增长速度明显加快,2012年融资租赁合同约为15500亿元人民币,比2011年底增加了约6200亿元,增幅66.7%。其中,全国注册运营的各类融资租赁公司约有560家,比2011年增加了264家,增幅接近90%。
  售后回租是融资租赁中的一种重要业务形式。指企业将自制或外购的资产出售给融资租赁企业,又随即向融资租赁企业租回使用。它使企业在保留资产使用权的前提下获得所需的资金,同时又为融资租赁企业提供有利可图的投资机会。专家介绍,售后回租是目前企业非常流行的一种融资方式。无论是新成立企业还是老企业,都可以通过这种方式缓解自身的资金紧张局面。对前者来说,如果缺乏资金购买急需的生产设备,可以通过融资租赁企业购买所需设备,然后出售给融资租赁企业,最后再从融资租赁企业回租设备;对后者来说,如果缺乏资金扩大设备规模,可以将已有设备出售给融资租赁企业,然后从融资租赁企业回租设备,并用出售原有设备的资金购买新的设备。
  首次受困于增值税转型
  2009年1月1日增值税全面转型后,售后回租业务首次受阻。
  我国从2009年起在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即允许企业将其购进设备所含的增值税作为进项税抵扣。但是,新的增值税制度的实施给融资租赁行业带来了普遍恐慌。
  在融资租赁企业传统的直租商业模式下,其根据承租企业的要求采购设备,设备供货商将购买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融资租赁企业,融资租赁企业然后和承租企业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将设备租赁给承租企业使用并收取租赁费。在这种模式下,由于当时的融资租赁企业是营业税纳税人,因此融资租赁企业取得设备供货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金。同时,融资租赁企业向承租企业收取租赁费时开具的是营业税发票,设备承租企业支付了租金却无法获得增值税抵扣。
  也就是说,承租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添置固定资产不能抵扣增值税,这无疑增加了承租企业的采购成本。因此,在增值税全面转型开始后,许多企业在获取生产设备时放弃了融资租赁方式,转而采取向银行直接融资购买设备的做法,这对正在发展中的融资租赁行业无疑是致命打击。
  为此,融资租赁行业建议通过售后回租的方式来解决设备租赁企业的增值税进项税抵扣问题。在售后回租商业模式下,承租企业直接和设备供货商签订购买合同,设备供货商将购置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承租企业,但购置设备的款项先由融资租赁企业支付。然后,融资租赁企业和承租企业签订设备回购协议。由于承租企业购买设备的价款已由融资租赁企业垫付,因此不再需要向承租方支付价款。下一步,融资租赁企业再和承租企业签订融资租赁协议,将设备租赁给承租企业,承租企业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赁费。
  但是,售后回租方式要得以操作成功,关键在于回购环节的增值税处理。因为融资租赁企业和承租企业之间存在一个设备回购的环节,按规定承租企业出售资产是应该缴纳增值税的。如果严格按此规定执行,承租企业在这一进一出中实际还是没有获得购置设备的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由于国家财税主管部门对此没有明确的文件规定,不少融资租赁企业在售后回租业务面前止步不前。
  经过融资租赁企业、融资租赁行业协会的多方呼吁和税务机关的深入调查研究,2010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明确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至此,融资租赁行业遭遇的售后回租难题得以圆满解决。
  再次受困于“营改增”试点
  但正是这个13号公告,让融资租赁行业在“营改增”试点后,再次遭遇了售后回租的税收难题。
  在13号公告执行之后到“营改增”试点之前,融资租赁行业利用政策扶持大力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既为客户解决了增值税抵扣难题,也为自身拓展了业务范围。相对于过去的直租业务为主模式,融资租赁行业的售后回租业务模式大行其道。自2010年10月1日13号公告实施之后,融资租赁行业以惊人的速度扩张。有统计显示,2011年以来的两年间,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平均以每两天成立1家新公司的速度增长。
  但是,“营改增”试点后,融资租赁行业从缴纳营业税转变为缴纳增值税。为了降低增值税税负,融资租赁企业自身也需要尽可能多地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实现进项税的抵扣。但按照13号公告的规定,在售后回租模式中,承租企业在向融资租赁企业出售资产时不缴纳增值税,因此承租企业无法给融资租赁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一来,融资租赁企业在向承租企业每期收取租金的时候,就会出现没有进项税可以抵扣的局面,导致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非常多,实际税负接近17%。
  有业内人士表示,这样的高税负让很多融资租赁企业无法承受,而且目前售后回租行业的毛利并不高,如此高的税负使融资租赁企业的利润更加微薄,同时也会占用大量的资金。由于利润骤降,一些融资租赁企业在“营改增”后已经暂停开展售后回租业务。
  融资租赁企业主要集中在北京、天津、上海和广州几个大城市,天津市尤为集中,其融资租赁企业注册数量和业务总量占全国比例均超过20%。随着这几个地方相继被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融资租赁行业的税收困境愈发明显,业内人士利用各种机会和形式反映问题,并呼吁有关部门尽快解决。
  2012年12月4日,在中国融资租赁三十人论坛成立一周年研讨会上,业内人士就融资租赁“营改增”问题展开深入交流,就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取的方式展开细致探讨。民生金融租赁公司等租赁企业负责人介绍了租赁行业税负增加的现状和主要原因,希望国家能够从鼓励行业发展角度,从税率、税基、税票等方面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减轻试点企业负担。
  民间办法是否可行
  到底如何再次破解融资租赁行业的税收困境?据了解,目前有的融资租赁企业为了降低过高的增值税税负,擅自采用了如下的操作办法:将收取的租金仅就利息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本金部分不开发票,仅仅开具收据,以利息部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作为销售额来计算销项税金。据说这种民间办法也得到了部分基层税务官员的“口头”认可,但迄今并没有哪一个地区的税务机关正式发文确认这种办法。
  业内专家认为,这种操作方式虽不合法,但是合情合理,有利于业务开展。其不合法之处在于,这种处理办法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以下简称111号文件)的基本规定相冲突。111号文件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融资租赁收取的租金不能区分为本金和利息;其合情合理之处在于,这种方式更接近售后回租业务的本来面目,也能体现出增值税抵扣的基本原则。从税收角度来说,售后回租是一笔以融资标的物为抵押物的抵押贷款。既然承租企业的资产并没有实质出售给融资租赁企业,其支付租金便谈不上有购买资产的行为。因此,承租企业就不能够再对标的物作进项税抵扣。而利息部分是承租企业实际付出的经济利益,对这部分应该准许其抵扣进项税金。从这个角度来说,利息开发票,本金开收据是合理的。此举无论对于承租人、出租人,还是对于国家财政,都是公平的,哪一方都没有额外地占便宜。
  其实,类似规定在其他文件中已经存在。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规定:贷款业务以利息收入为营业额。因此,有业内人士建议,国家财税主管部门可以借鉴这一文件完善政策,允许融资租赁企业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时,在收取的租金中仅就利息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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