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税收政策自2012年1月1日在上海试点以来,已经运行将近3年,但在工作中,笔者发现,一些纳税人还不知道按简易办法计税的项目有哪些,结果给自己带来一些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涉税风险。笔者归纳了可以按简易办法计税的项目,供读者参考。
一是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其中,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
二是出租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
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是动漫企业开发、转让动漫版权
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电影放映、仓储、装卸搬运和收派服务
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依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五是销售试点以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
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按照规定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有关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但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对此,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后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又明确规定:纳税人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由此可见,“营改增”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在按简易办法征收时,不再区分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应一律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缴纳增值税。
六是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
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营改增”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七是电信业通过卫星提供电信服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文件明确规定: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境内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通过卫星提供的语音通话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人在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时,要注意以下三点:
一、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凡未规定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其全部销售额应一并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三、一般纳税人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其外购货物或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一般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而外购货物或劳务的进项税额无法划分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