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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必须掌握的68个问题

2014-11-21 10:31     来源:中国会计网     
  据财税〔2012〕71号文件规定:北京市应当于2012年9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江苏省、安徽省应当于2012年10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福建省、广东省应当于2012年11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应当于2012年12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为了帮助试点地区更好的理解政策,现归纳了68个问题答案供大家学习!
  1.什么是增值税?
  答:增值税是对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货物以及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增值税具有以下特点:
  (一)增值税仅对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各个环节中新增的价值额征收。在本环节征收时,允许扣除上一环节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已征税款。它消除了传统的间接税制在每一环节按销售额全额道道征税所导致的对转移价值的重复征税问题。
  (二)增值税制的核心是税款的抵扣制。我国增值税采用凭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应税货物、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在计算缴纳应纳税金时,在本单位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
  (三)增值税实行价外征收。对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在各环节征收的税款,附加在价格以外自动向消费环节转嫁,最终由消费者承担。
  (四)增值税纳税人在日常会计核算中,其成本不包括增值税。
  2.什么是提供应税服务?
  答: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分为哪两类?如何划分?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4.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如何纳税?
  答: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收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5.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不属于提供应税服务,请问什么是非营业活动?
  答:非营业活动,是指:
  (一)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6.什么是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哪些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答: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7.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应当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申报缴纳增值税,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8.提供应税服务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9.提供应税服务的增值税征收率是多少?
  答:增值税征收率为3%。
  10.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哪两个?
  答: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1.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答: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12.什么是销项税额?
  答: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13.什么是进项税额?
  答: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14.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答: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15.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的,应如何纳税人?
  答: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16.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核算要求是什么?
  答: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17.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发生折扣的,应如何开具发票?
  答: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18.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如何纳税?
  答: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19.试点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纳税?
  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和《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试点实施之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20.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取得的进项税额是否准予抵扣?
  答: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
  21.问:营改增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答: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22.问:增值税纳税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答: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23.问:代扣代缴增值税的纳税地点是在机构所在地还是应税服务发生地?
  答: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24.问:外地发生的应税服务应向服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吗?
  答: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试点地区的非固定业户在非试点地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25.问: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可以合并申报纳税吗?
  答: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合并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6.问:提供应税服务哪些情况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
  27.问:财税[2011]111号文件规定:“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其中,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吗?
  答: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28.问: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29.什么是增值税差额征税?
  答:指试点地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的政策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规定范围纳税人的规定项目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为销售额(以下称计税销售额)的征税方法。
  30.哪些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
  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即:
  (一)纳税人提供的服务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范围;
  (二)提供的应税服务符合现行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的政策规定。
  3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都可以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吗?
  答:可以。
  32.什么是试点纳税人?什么是非试点纳税人?
  答: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如:上海、北京等,下同)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
  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
  33.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纳税人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的价款是否可以扣除?
  答:可以。
  34.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纳税人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是否可以扣除?
  答:按照目前的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外的其他应税服务,不可以扣除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外的其他应税服务,不可以扣除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
  35.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哪些纳税人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可以扣除?
  答:按照目前的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可以扣除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可以扣除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
  36.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可以扣除的具体支付项目包括哪些?
  答:与目前国家营业税差额征税有关政策规定一致。
  37.增值税差额征税的计税销售额如何计算?
  答:(一)一般纳税人
  计税销售额=(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含税价款)÷(1+对应征税应税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二)小规模纳税人
  计税销售额=(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含税价款)÷(1+征收率)
  38.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的,本期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答:本期应纳税额=计税销售额×适用税率-本期进项税额
  39.纳税人支付的价款如果即符合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同时也属于增值税差额征税可以扣除的项目,应如何处理?
  答:除特殊规定外,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抵扣进项税额或者作为增值税差额征税扣除项目处理,二者选其一。纳税人不得在抵扣进项税额的同时,将除进项税额外的价款部分作为增值税差额扣除项目。
  40.截止目前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的政策规定包括哪些具体项目?
  答:包括以下五类:
  (一)有形动产融资租赁
  (二)交通运输业服务
  (三)试点物流企业承揽的仓储业务
  (四)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
  (五)代理,具体包括:
  1. 知识产权代理
  2.广告代理
  3.货物运输代理
  4.船舶代理服务
  5.无船承运业务
  6.包机业务
  7.代理报关业务
  41.什么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答: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4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标准是多少?
  答: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
  4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需要办理有关申请手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否需要办理有关申请手续?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办理有关申请手续,经税务机关审批后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需要办理有关申请手续,在国税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和增值税税种登记后即成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44.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是否必须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申请认定的如何处理?
  答:必须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者申请不认定一般纳税人。如果未按规定申请认定的,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对其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45.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不认定一般纳税人?
  答:属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可以申请不认定一般纳税人。
  46.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和新开业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是否可以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可以。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47.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和新开业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别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答:(一)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需要提交下列资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以下简称申请认定表)二份。
  (二)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和新开业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需要提交下列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以下简称申请认定表)二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3.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一份;
  4.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一份;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一份。
  48.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在改征增值税之前的营业额如何确认是否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
  答:按照2011年度或者2012年1至6月缴纳营业税的全部营业额中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部分计算。
  49.减免税是什么?
  答: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
  50.减免税分为哪些类别?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一章第四条规定:“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51.纳税人发生减免税行为,是否需要在申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审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一章第五条规定:“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52.纳税人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哪些资料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二章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以下资料备案:
  (一)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53.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二章第九条规定:“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二)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54.纳税人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而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三章第二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而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因税务机关责任审批或核实错误,造成企业未缴或少缴税款,应按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执行。
  税务机关越权减免税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55.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共制定了多少项过渡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 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文件的规定,上海试点地区共制定了13项减免税政策和4项即征即退政策
  56.什么是即征即退?
  答:即征即退是指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在征税时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其实质是一种特殊方式的免税和减税。
  57.上海试点地区的13项减免税政策都包括哪些?
  答:上海试点地区的13项减免税政策包括:个人转让著作权;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随军家属就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失业人员就业。
  从事上述相关事项并符合文件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
  58.上海试点地区的4项即征即退政策都包括哪些?
  答:上海试点地区的4项即征即退政策包括: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内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安置残疾人的单位;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从事上述相关事项并符合文件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59.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如何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答:增值税纳税申报是增值税纳税人通过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履行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法定行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不论是否发生应税服务销售额,均应按照规定定期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为每月的1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
  60.原有的一般纳税人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使用的申报表是否相同?
  答:北京执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后,全市一般纳税人实行一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因此原有的一般纳税人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使用同一套申报表。
  61.一般纳税人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需要填报哪些申报表和清单?
  答:一般纳税人需填报以下五张申报表:申报表主表、附列资料一、附列资料二、附列资料三和《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清单是特定纳税人需要报送的申报资料,其他纳税人不需报送。具体的报送范围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6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其附列资料主要填报哪些内容?
  答:申报表主表填报纳税人本期经营的整体情况和计算纳税人本期应交纳的增值税额;附列资料一填报纳税人本期的销售情况;附列资料二填报纳税人本期的进项税额情况;附列资料三填报按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准予抵减增值税销售额的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情况;《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填报纳税人本期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情况。
  63.一般纳税人即征即退项目如何填报申报表?
  答: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纳税人,即征即退项目在申报表主表中单独申报,在附列资料一中要以“其中数”的形式列示出来。
  64.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实际计征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体现在申报表的哪些栏次?
  答: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实际计征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体现在附列资料一第14列的各栏次。
  65.《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答:《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种。一般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填报到附列资料一第1、2列的有关栏次内,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按不同情况,分别填报到附列资料二第1、2、3栏内。
  66.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免抵退税如何计算?
  答:(一)零税率应税服务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额=当期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零税率应税服务退税率
  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价格为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
  (二)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
  (三)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如同时有货物出口的,可结合现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公式一并计算免抵退税。
  67.对新发生零税率应税服务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办理出口退(免)税有哪些规定?
  答:对新发生零税率应税服务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自发生首笔零税率应税服务之日(国际运输企业以提单载明的日期为准,对外提供研发、设计服务企业以收款凭证载明日期的月份为准)起6个月内提供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按月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税务机关对6个月内各月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在当月暂不办理退库,在第7个月将各月累计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办理退库。自第7个月起,新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的零税率应税服务,实行按月申报办理免抵退税。
  68.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的哪些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答: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
  (一)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二)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三)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四)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五)没有取得相应经营许可证和资格的国际运输服务。
  (六)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1.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但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2.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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