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之间的各项业务活动日益增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量不断的加大,与此同时,企业申请开具红字发票量也在增多,种类现象逐渐丰富起来。从目前使用的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红字发票申请单来看,列举的项目内容已经不能满足日常纳税服务的需要,有一些要求甚至不符合现实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办税效率。
一、目前开具红字发票存在的主要问题
1.外贸出口企业中存在的问题。目前外贸出口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票已经认证但未申请抵扣,后因质量问题发生退货或发票内容与报关单不符等原因,需申请开具红字发票。但在开具红字申请单时,只能由购买方提交申请,但在“购买方申请—未抵扣”项目下无对应的项目选项。
2.企业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时存在的问题。目前企业之间由于货物质量或业务纠纷等问题发生退货,购买方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进行认证抵扣,一般情况下购买方都将该发票退回销售方,如果是在开具发票的当月且未申报纳税,销售方可作废该发票;但大多情况下是隔月退回需要开具红字发票进行红冲,在开具红字申请单时,“销售方申请”项目下无相应的内容。
3.由哪方企业到主管国税机关开具未明确。企业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时,购货方企业在发票联、抵扣联未入帐、未认证抵扣的情况下,《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应由哪方企业到主管国税机关开具未明确。(注:国税总局2006年156号文件规定企业发生销货退回、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由购买方企业出具《申请单》后到购买方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又国税总局2007年18号补充文件规定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发票、或销售方发票尚未交付的,可由销售方企业出具《申请单》到销售方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但国税总局2007年18号补充文件中未提及“销货退回”及“销售折让”的情形。)
4.开具时限未明确。目前,系统对企业取得《通知单》后何时开具负数发票,没有明确规定。考虑目前机内已开具未销号通知单增多,建议明确企业在取得《通知单》后开具负数发票的时限。由于周转时间较长,建议期限设置在三个月或半年。
二、目前基层普遍采取的处理方法
1.外贸企业处理方法。购买方提交申请时,选择“已抵扣”项目开具红字申请单。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的次月,企业增值税申报时,系统锁定开具红字通知单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的21栏次填写需转出的正值,20栏次填写需转出的负值,形成事实未转出进项税额。
这样将产生两个问题:一是使用变通方法不符合要求。按照已抵扣申请,本身就是与事实不符,多做了进项税额转出。二是虽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的20栏次填写需转出的负值,以求达到平衡税款,但由于附表二的20栏次项目内容为“未经认证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及其他”,会给税务监控和企业带来麻烦。
2.企业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时的处理方法。在销售方提交申请时,选择“销售方申请—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的”开具红字申请单。
这样会产生如下问题:由于不是因为开票有误的原因,给初次开具红字发票申请单的纳税人带来了一定的疑惑,且税务人员解释起来也没有任何依据。
3.关于由哪方企业到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的处理方法。目前基层国税机关对企业出现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未入帐、未认证抵扣的情况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的有两种做法:(1)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退回给销售方企业,由销售方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到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2)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让购买方先入帐、认证抵扣,再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出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4.关于开具时限的处理办法。企业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时,若已超过180天,则不允许开具红字发票。
三、关于税务机关开具红字发票操作系统存在的问题
1.同类型发票操作无法批量处理。如在销售方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的情况下,如果销售方一批货物开具了几十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且需要红冲这几十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在购买方企业名称相同、品名相同、错误理由相同、发票号码连号的情况下,企业是否可合并填开一份《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及国税机关合并开具一份《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便提高工作效率。如:发票代码**********;号码********——********。
2.《通知单》保存成功后无法修改。在开具《通知单》时,如保存成功后出现“已接收”或“查证通过”时,该《通知单》就无法修改,一旦出现差错,只能“撤销”重开而不能进行“修改”。
3.“撤销”功能无权限易造成误操作。在同一单位内,系统内开具《通知单》的人员可“撤销”该分局内的任何一条记录,造成有时非本人开具的《通知单》也被其他人员误“撤销”。开具该《通知单》的人员当月不知道该《通知单》已被“撤销”,到下月纳税人报税时才发现,由此给纳税人和税务人员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四、对于税务机关开票红字发票的管理建议
1.增加购买方相关项目。一是根据国税函[2008]265号文件精神,增加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的适用范围,允许在下一个征收期申报纳税时在附表二的11栏次填写进行申报抵扣,后按照“购买方申请—已抵扣”申请开具红字申请单;二是在“购买方申请—未抵扣”项目下增设“其他”项目,企业直接按照未抵扣申请,且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2.增加销售方相关项目。建议将“销售方申请”项目下的“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的”改为“因开票有误等原因购买方拒收的”,或增设“其他原因拒收的”内容。
3.明确由哪方企业开具红字通知单。应明确企业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时,购货方企业在发票联、抵扣联未入帐、未认证抵扣的情况下,《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应由哪方企业到主管国税机关开具。
4.建议系统放宽红字通知单的开具时间。发票开具时间已超过180天但购方未认证且要求退货,红字通知单系统不支持超过180天的申请。建议系统延长期限,设置在一个合理的区间或通过审批,放宽期限。
5.明确开具红字发票的时间限定。目前,系统对企业取得《通知单》后何时开具负数发票,没有明确规定。考虑目前机内已开具未销号通知单增多,建议明确企业在取得《通知单》后开具负数发票的时限。由于周转时间较长,建议期限设置在三个月或半年。
6.增加开具通知单的“修改”功能。开具《通知单》成功后,有时操作员工作失误而立即发现了,可建议在这一环节设置 “修改”功能,修改功能有时间段(如当天)有限制。
7.设定开具通知单“撤消”功能锁定范围。建议在“撤销”《通知单》权限限定撤消范围,即只能跳出开具人已开具的选项。或者“撤销”后一旦发现有误后能立即进行“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