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公司在网上经营电子书,行业特点是需要中间人提供一些服务,从而提高电子书的点击量及销量,中间人从中提钱,现在我公司给中间人结账是每月一结账,对方开具信息服务费专票,而电信或者移动给我公司结算是4月一结账(滚动,本月结4月前那月的帐),中间人的服务费用较高,通过费用核算不合适,不能真正反应成本金额,现在不知道这个应该计入哪个成本科目,怎么核算才比较合情合理,希望大家给点意见,指条名路...
其一从会计处理来看:
对于收入应该按当月在电信或者移动的收入来确认,做应收账款处理,其实质是电信或者移动占用了你司的资金,你司当月提供了产品,但结算现金需要有四个月的收款账期时间。所以,应该在收入发生的当月按合理的方法比如电信或移动结算的合同规定的计量方法进行预估。应该适合会计准则关于收入确认的原则,劳务已提供成本已确定收款有合理保证。同进中间人的当月费用应该可以计入主营业务成本中的是变动成本的一部份。以上用会计的配比原则进行收入和成本的确认。具体请与你司的年审审计师做事前的沟通。
其二从税法角度个人意见来看:
第一增值税按税法规定按是否开具发票来分。你司未开具发票和收到货款,在会计确认收入的当月不用缴纳增值税。如果当月开具发票当天就发生了纳税义务。你司的此项业务在税法上的规定应该适合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份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因为电子书应该是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具体请与你司主管税务机关的专管员沟通后处理。
第二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是有差异的,应该与会计处理一致,要按实质重于形式进行处理。就是说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与会计收入一致,与增值税有差异。从收入来看电子书的风险和报酬在当月已经转移,不能等到四个月后才确认。
第三有以上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差异需要与税务专管员确认如何填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以及与企业会计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差异,会产生纳税的评估异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