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仓储服务,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
因此,提供的服务如属上述仓储服务,应征收增值税;如单纯出租仓库,不提供上述仓储服务业的,应属于“服务业-租赁业”税目中不动产租赁,不纳税入“营改增”范围,取得的收入应当缴纳营业税。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