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般纳税人企业自有小汽车发生的维修费、汽油费,取得专用发票,进项税额能否从销项税中抵扣?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规定:“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以上文件,一般纳税人企业自有小汽车发生的维修费、汽油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不属于用于以上不得抵扣范围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