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生产企业,现进口一台医疗器械专用生产设备准备自用生产货物,但尚未使用就与国外一家企业签订销售合同。该设备在进口环节已经取得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已抵扣),请问,出口该设备应该如何申报?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文)的规定,如贵公司出口的医疗器械专用生产设备符合《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文件附件4)的,携带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视同自产货物,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适用免抵退税办法。如不符合视同自产货物范围的,按文件第六条第(一)款第8项的“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规定,适用免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