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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出租车行业税收规定

2014-09-10 13:40     来源:中国会计网      作者:何建堂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出租车行业属于交通运输业中的陆路运输服务,按照上述决定,对出租车行业营业收入由原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

主要政策规定:

1.对年收入5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出租车公司,按一般纳税人办法计税,税率为11%,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2.对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出租车公司,按照小规模纳税人计税,征收率为3%,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一是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5000元~20000元(含本数);二是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元~500元(含本数)。依照相关规定,陕西省规定的起征点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含本数)。

4.自2013年8月1日1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0000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5.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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