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我公司主要的业务是从事计算机数码影像处理,请问是否属于“营改增”范畴?
解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信息技术服务属于“营改增”范畴。信息技术服务,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因此,计算机数码影像处理实质是对信息处理、加工、存储和利用,属于信息技术服务,所以属于“营改增”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