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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不用纳税 售后回租重新起航

2014-09-10 11:59     来源:中国会计网     

售后回租业务是融资租赁企业和急需用钱的生产企业之间合作开展的新型融资业务。“营改增”前,生产企业将有形动产出售给融资租赁企业,免缴增值税和营业税;融资租赁企业再将有形动产租给生产企业,租金收入缴纳5%营业税。“营改增”后,融资租赁企业租金收入缴纳17%的增值税,税率大幅提高,又不能取得进项税额,导致融资租赁企业税负大增,售后回租业务纷纷停摆。最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规定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本金不用缴纳增值税。久旱逢甘霖,政策发布后,停摆近1年的售后回租业务又重新起航了。

  有形动产本金不再纳税

  1月7日,当记者表明采访意图,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副会长、恒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CEO李思明开门见山地说:“随着近期国家两个利好政策的出台,在售后回租业务中,有形动产的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的价款本金不再缴纳增值税了,企业的税负将因此大幅降低。”

  李思明所说的两个利好政策,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先后发布的《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以下简称106号文件)和《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以下简称121号文件)。这两个文件都明确,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再纳税。

  那么,在售后回租业务中,有形动产价款本金是否纳税,为何会牵动融资租赁企业的敏感神经呢?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技术中心主任徐贺举例说,A企业外购一套生产设备以后,为了实现融资目的,将这套生产设备“出售”给了B融资租赁企业,价格为100万元(以下数据均为不含税价)。这里所谓的“出售”,实际上相当于A企业把这套生产设备抵押给了B企业。然后,B企业再将这套生产设备租赁给A企业,商定租金为110万元。其中,100万元是这套生产设备的本金,只有10万元是真正的租金。就其本质而言,这10万元的租金相当于B企业抵押贷款的利息收入。

  106号文件发布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的规定,作为承租人,A企业在“出售”生产设备时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进而无法给B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B企业在向A企业每期收取租金的时候,就会出现没有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局面,B企业实际税负可能接近17%.在难以向承租人提高价格转移税负的环境之下,B企业只能自己消化这部分税负。但是,这样的高税负B企业又很难承受。在这种情况下,售后回租业务就很难再开展。“很多融资租赁企业近1年暂停售后回租业务,根源正在于此。”徐贺说。

  针对上述问题,106号文件明确规定,有形动产的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的价款本金不再缴纳增值税,出租人的税负显著降低,售后回租业务又可以做了。仍旧以上述案例为例,B企业在计算增值税时,100万元的生产设备本金不再纳税,相当于少缴纳增值税17万元。B企业的税负轻了,就更加愿意“购买”A企业的设备,两家企业的生意也就因此盘活了,融资租赁集“融资”、“融物”和“融技术”为一体的优势也就更好地发挥出来。

  政策很好,只是门槛高

  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售后回租业务都适用新的政策。根据106号文件的规定,能够享受这一政策利好的融资租赁公司,一是要经过审批,二是要达到一定的注册资本金标准。

  宝利天泽(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于志辉介绍,只有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其售后回租业务有形动产本金才可以不缴纳增值税。除此之外,其他经过相关部门审批的融资租赁企业要适用新的政策,则有较高的注册资金门槛。

  106号文件明确规定,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3年12月31日前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自2013年8月1日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4年1月1日以后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该标准的次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据我所知,目前有很多企业并没有达到上述注册资本要求。”于志辉说。

  不过,资深业内人士、现代租赁网CEO沙泉估计,门槛较高只是暂时的。他告诉记者,操作过融资租赁的人都知道,融资租赁公司首先是个借款单位,与其他普通企业没什么区别。出资人是否愿意给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业务提供资金,完全出于出资人意愿,有损失他们也要承担,和是否获得行政审批没有必然联系。更重要的是,下放行政审批权限是本届政府一直主导的改革方向,相信这股改革春风会很快刮到融资租赁行业。

  沙泉还告诉记者,一直以来,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门槛是5000万元,这次一下子提高到和内资一样的1.7亿元,的确有点高。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定,进一步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照此推理,106号文件提高资金准入门槛的条款有悖于公司法的精神,今后很可能会被取消。

  截至目前,中国拥有850余家融资租赁企业。2013年整个行业的新增业务合同额达15000亿元,并且已在医疗卫生、航空航天、工程机械等众多领域提供融资服务。融资租赁不仅是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方式,还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手段。因此,降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门槛,不仅是行业发展的需要,更是经济发展的需要。业内人士希望,财税部门在今后制定税收政策时,能够适当降低门槛,让更多的企业获利,进而不断壮大整个行业。

  还需要规范发票和凭证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106号文件仍旧存在一些尚待解决的问题,其中发票和凭证问题最受关注。

  106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对此,徐贺表示,这个管理规定引申出来的一个问题是:承租人如果向出租人开具普通发票,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能否采用开票不缴税的模式操作?目前,对此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的只有山东省国税局,其他省市尚未明确。

  记者了解到,山东省国税局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指引(十一)》中明确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应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同时明确,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是增值税纳税人的,其向提供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不做为纳税人销售额申报。徐贺估计,其他省市也可能陆续出台类似规定,相关企业应该密切关注。同时,徐贺还提醒说,学校和医院等一些承租人没有开具国税发票的资格,这类特殊的承租人可能需要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具体如何操作,还需要主管税务机关明确。

  同时,还有专家表示,为了保证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顺利开展,减少税收征管成本,承租人为自然人和非一般纳税人法人应如何开具发票,也需要进一步明确。

  北京市“营改增”问题专家陈志坚则重点强调了“有效凭证”的问题。根据106号文件的规定,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本金,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106号文件还特别强调,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承租方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还有专家建议相关纳税人注意政策执行的时间。106号文件和121号文件有关融资租赁的条款自2013年8月1日起追溯执行,其他条款则是在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在不同时间内达到注册资本金额度要求的融资租赁企业,其具体的执行时间也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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