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0年时我们销售给A公司一批货物200万元,发票已开,但A公司一直未付款,我们经过诉讼,法院判决A公司支付付货款,并且支付利息6万元,请问这6万元,我们如何开票,及是否纳税?
回复:因销售货物而产生的延期付款利息,属于价外费用,应开取增值税发票,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