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二、三级代理公司从事国际货物代理服务中,支付一级代理公司的国际运输代理费是否可以从销售额中扣除?
答: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件中附件2的第一条第四款中的第六项规定:“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代理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运输工具所有人、运输工具承租人或运输工具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因此,二、三级代理公司从事国际货物代理服务中支付给一级代理公司的国际运输代理费不属于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不允许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