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购进葵花籽生产食用植物油但未销售,其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的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规定,除上述货物外,其他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以及以购进的农产品为原料生产的其他货物,由试点纳税人按照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顺序申报采用何种核定方法。
由于企业现未销售其生产的植物油,故应按照参照法进行进项税额的核定扣除,建议具体事宜咨询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