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生产企业将自产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客户作为样品,请问还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生产企业将自产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客户作为样品,需要作视同销售处理,而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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