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客户制成一批印刷品,但因合同纠纷,对方没有全部收货,剩余的部分产品成了废品,这种情况是否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5)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所述情况属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行为,增值税进项税额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