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税务学习 > 纳税辅导 > 增值税辅导 > 正文

被大火烧毁的仓库货物进项税额需要转出吗

2014-09-10 11:36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我公司一个仓库因附近民房大火蔓延而被烧毁,里面有近五百万的货物,这些货物的进项税额需要做进项转出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因火灾等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无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