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燃气销售企业铺设的中压管网使用的管道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小区入户使用的管道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管道上安装的计量燃气表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燃气企业的输气管道代码为“099105 GBT/14885-1994规定中的”09“类——输送设备,因此,输气管道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但入户的管道和燃气表属于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