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问题
(三)一般纳税人购入下列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包括:
1.各种冶炼炉、烧制窑、电缆输电线路;
2.以机器机械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为载体的信息系统、照明、消防、给排水、通风、电气(含弱电)设备和配套设施;
3.与生产设备相连接的金属支架。
但用钢材、水泥等材料制作不能移动的乘载生产设备的基座、基架、平台,钢架结构房屋和活动板房,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