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生产销售某净水设备,除了向客户销售设备外,还向客户提供与该设备相关的安装调试、使用技术服务、操作培训等服务。该技术可能既有增值税应税劳务(“营改增”),也可能有营业税劳务。以往,我公司将该销售设备和服务签订在一个合同中,且为一个总的报价,全部按17%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申报纳税。现我公司考虑将服务部分和设备销售单独进行会计核算,甚至可以单独签订合同,那么,我公司可否分别按销售设备,提供增值税劳务、提供营业税劳务适用不同的税率进行开票和纳税申报?若可以,是否一定要将各项目分别签订合同,或在一个合同中将各项金额分别列示?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试点纳税人〔指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一)混业经营。
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根据上述规定:
1、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及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
2、销售货物并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即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了“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外,应作为混合销售行为,一并按照设备适用税率17%缴纳增值税。
3、“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销售额与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销售额及劳务营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