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家贸易公司,由于开展营业活动需要交通工具,为了方便及节约时间,向租车公司租了8台车供员工使用,租车公司提供车辆及司机,对方按交通运输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租车公司开具的发票,是否属于接受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金可否抵扣?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一条规定,交通运输业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陆路运输服务,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暂不包括铁路运输。
根据上述规定,该租车公司提供车辆及司机,租车公司属于提供陆路运输服务。
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租车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