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最近进行工厂扩建,投资周期近2年,施工单位使用我单位的水电(有生产经营共用电,也有基建共用电),我公司按月收取施工单位的水电费。在我公司生产经营电费发票已抵扣、基建用电不抵扣的情况下,对于收取水电费的涉税事项,目前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上述事项视同为销售行为,收取水电费时开具发票给施工单位;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发票分割,开具收据,并复印供电公司开具给我公司的发票提供给施工单位。请问,究竟应如何处理收取水电费的涉税事项?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水电气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37号)规定,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自来水、电、天然气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其同时收取的转供能源服务费属于价外费用,应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向施工单位收取的水电费,属于转供水电行为,应缴纳增值税。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就此,企业应向施工单位开具发票。
此外要说明的是,企业转供水电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购入的转供水电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不需做进项税额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