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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修期内无偿提供配件否应视同销售

2009-04-17 14:59     来源:中国会计网     
  咨询描述:某企业销售货物,在保修期内为购货方无偿提供的售后服务中所更换的配件,请问对销售单位来说,无偿提供的配件是否应视同销售行为,计算计提增值税?

  解答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文号:[财法字[1993]第223号] 第四条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机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因此,您描述的三包期内向客户发出维修产品所用配件应视同销售货物计提销项税。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拨打我们的电话0396-12366反映相关详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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