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223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规定如下: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
(二)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因此,如果贵公司达到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应当申请一般纳税人,如有其他情况您还可拨打12366-1向我们详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