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第十四条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1.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是购进货物时?还是收到红票时?都需要备案那些内容。
2.什么是销售折让?
3.除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外,《通知》的哪一条规定?。
解答内容:根据(国税发[2007]18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1、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根据备案。
2、“销售折让”:是指企业的商品发运后,由于商品的品种、质量等不符合规定的要求或因其他原因应退货而未退货的商品,对购买方在价格上给予的额外折让。
3、《通知》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