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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用废旧设备抵债应如何处理

2009-04-17 14:59     来源:中国会计网     
  咨询描述:我单位通过抵帐抵回了一批废旧设备,对方开具了0税率的普通发票,这批设备也不是我单位经营所需,只能低价亏本处理。请问我单位处理这批设备时该如何交税。我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能按4%的税率减半征收。

  解答内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一、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依据您的描述,贵单位销售的废旧设备如果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并按照固定资产管理,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如果不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按照使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请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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