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内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如果贵单位取得的发票超过90天未认证,不能开具红字发票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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