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据此,贵公司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已到报废期的车辆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可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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