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内容:根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销货退回和销售折让开具红字普通发票有关规定的通知琼国税函[2005]179号第一条(三):购货方发票已作帐务处理,销货方发票不论是否入帐,销货方必须取得购货方出具的有效证明,方可开具等额的红字发票。有效证明包括:1.发票联复印件;2.加盖有单位印章或财务专用章的退货或折让原因书面说明;3.通过金融部门进行货款结算的应提供银行收付款凭证和银行对帐单等有关资料;4.对委托他人运送货物的,必须提供运费发票复印件。
以上资料必须完整粘贴在红字发票存根联背面并妥善保存,红字发票记帐联作为销货方冲减销售的财务核算凭证,发票联交购货方作为退回或折让货物的财务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