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根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报税和认证有关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在办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报税和认证时,找不到相应的存根联,造成抵扣联缺联,属于“缺联票”。对于纳税人因四川汶川地震灾害造成的“缺联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抗震救灾期间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稽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513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金税工程稽核为“缺联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专用发票审核检查系统进行核查。属于地震灾害造成销售方不能按期报税的,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或其上级税务机关出具证明,购买方出具付款凭证,据以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