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您好,我们公司刚注册的一般内贸企业,注册资金在50万人民币,因为我们客户特殊,需要一定要用自己公司开的17%的增值税发票,请问老师,我们如何申请一般纳税人呢。谢谢
回复:您好,根据《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修订)》规定,纳税人应在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书面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纳税人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应达到的标准:
一、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达到以下标准的方可认定一般纳税人,并进入辅导期管理。辅导期为自认定享受一般纳税人资格之日起满6个月。
(一)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凡具有一定规模,拥有固定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上。
(二)原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达到180(不含)万元。
(三)新办商贸零售企业。商贸零售企业是指百货商店、超级市场、专门零售商店、品牌专卖店等从事面向最终消费者销售行为(包括零售额占全部销售额50%以上)的企业。
二、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经国税机关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三、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以下简称工业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预计达到100万元,可认定为临时一般纳税人,临时期为自认定享受一般纳税人资格之日起满12个月。临时期满,可向国税机关申请办理正式一般纳税人认定。上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是指该类纳税人的全部年应税销售额中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超过50%,批发或零售货物的销售额不到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