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某公司会计小刘向当地税务机关咨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中的“对2006年开具的专用发票,在2007年4月30日前可按照原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中的“原规定”,是指国税发〔2006〕156号文,还是国税发〔2006〕156号文之前的规定?如果公司现在要开红字发票,是按照2006年的做法直接开票,还是按照国税发〔2006〕156号文和国税发〔2007〕18号文的规定,拿到主管税务机关的通知单后才能开红字发票?
税务干部解释道,因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是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的补充通知,所以该文件所说的2006年已开具的发票可以按原规定,即2006年的做法,按原《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国税发〔1993〕150号)的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但是这一规定的执行时间限定在2007年4月30日前。对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专用发票红字的开具应按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的规定来执行。
小刘所在的公司如果现在要开具红字发票,首先要看已开具的原发票是哪一年开具的,如果是2006年开具的发票,现在要对其开具红字发票,在2007年4月30日前可以按原规定执行,如果是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那么要按现行的规定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