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收征管工作中,不少行政执法机关、政法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及财务人员认为,查处各类违法、违章案件的罚没物品变价收入不征增值税。这种看法有失偏颇。实际上,执法机关、政法机关、企事业单位取得的罚没物品的哪些变价收入应免增值税,哪些又应纳增值税国家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69号)文件加以了具体规定。
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政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具备拍卖条件的,由上述单位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公开拍卖。其拍卖收入作为罚没收入由上述单位如数上缴财政,不征收增值税。
对经营单位购入拍卖物品再销售的,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政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不具备拍卖条件的,由行政执法机关、政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国家指定销售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按质论价,交由国家指定销售单位纳入正常销售渠道变价处理。
行政执法机关、政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按商定价格所取得的变价收入作为罚没收入如数上缴财政,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指定销售单位将罚没物品纳入正常销售渠道销售的,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政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查处属于专管机关或专管企业经营的财物,如金银(不包括金银首饰)、外币、有价证券、非禁止出口文物,应交由专管机关或专营企业收兑或收购。
行政执法机关、政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按收兑或收购价所取得的收入作为罚没收入如数上缴财政,不征收增值税。
专管机关或专营企业经营上述物品中属于应征增值税的货物,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从以上规定中不难看出,行政执法机关、政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免缴增值税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将罚没物品的变价收入如数上缴财政。其他单位购进罚没物品再销售的,属于应征增值税的货物,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另外,企业如果收到对员工的罚没收入应计入营业外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