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商场与琦源公司签订的了联营协议,在今年元月份发生了这样一件事情:琦源公司应开具增值税发票到我公司结算货款,当时琦源公司说他公司当年发票已经开完了(元月份结算上年12月货款),还5万多元货款能不能用深圳豪爵珠宝公司的增值税发票结算,当时我公司答复不行,原因有两点:1、琦源公司货款结算给深圳豪爵珠宝公司会引起经济纠纷,2、我公司和深圳豪爵珠宝公司没有协议,豪爵公司开具的发票我公司无法抵扣。但琦源公司出具了一份授权书,授权书内容为:全文如下(中原商贸城:我公司全权委托深圳豪爵珠宝公司代我公司收取中原商贸城5万多元货款,上述情况如发生经济损失由琦源公司承担责任。)现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查看公司2006年1-9月纳税情况时发现深圳豪爵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认为我公司和豪爵公司没有协议,该增值税发票不予抵扣,要我公司补缴7000多元增值税。我公司将该情况转告琦源公司,应由该公司承担税款,但琦源公司说当时未向其说明该发票不能抵扣,不愿承担7000多元税款。请问,这种情况我公司应如何处理?责任该由谁承担?
答:税务局的认定是有道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该是发生真实业务的单位间开具,没有发生真实的业务是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这里涉及到代开或者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问题。根据琦源公司出具的授权书:中原商贸城:我公司全权委托深圳豪爵珠宝公司代我公司收取中原商贸城5万多元货款,上述情况如发生经济损失由琦源公司承担责任,这个责任应该有琦源公司承担的。
即使豪爵珠宝公司代我公司收取中原商贸城5万多元货款,那么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应该由琦源公司开具,而不应该有豪爵珠宝公司开具。
上述操作已违反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应该给予相关处罚的。
相关文件:
1、《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2、《国家税务局总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规定:
一、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押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取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人以上述第一条、第二条所列的方式取得专用发票未申报抵扣税款,或者未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按所取得专用发票的份数,分别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是虚开的专用发票,或者让他人为自己提供虚开的专用发票的,应当从重处罚。
四、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